在實際工作中,納稅人由于資金等方面的限制,購買二手設備或固定資產的情形時有發生。在購入二手資產時,應當如何合理確定折舊年限呢?
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六條規定,企業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ㄒ唬╊A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ǘ╊A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ㄈ┓苫蛘哳愃埔幎▽Y產使用的限制。 在實務操作中,為減少企業的納稅調整成本,在不違背預計可使用年限的時限下,可結合稅法規定綜合考慮來確定折舊年限因素。 稅收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三條規定,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參考地方稅收政策規定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所得稅處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解答的函》(所便函〔2010〕5號)第二十條規定,企業購進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不得短于稅法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 《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問題的公告》(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關于企業取得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認定問題規定,如果能夠取得前環節固定資產使用情況的證據,如初始購置發票、出廠日期等能夠證明已使用年限的證據,則可就其剩余年限計提折舊;對無法取得上述證據的,應當根據已使用過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后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確定。
總結 結合上述各項規定,納稅人在購進舊資產確定折舊年限時,可以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如果能夠確定購買的二手設備或固定資產已使用年限,則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 如果無法確定已使用年限,可以根據已使用過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后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確定